在美国,支持妇女有堕胎的权利一派被叫做“支持选择派”,他们认为妇女对自己的身体有支配权,要不要堕胎由她们自己选择,“我的身体我做主”。反对堕胎的一派不叫反对选择派,而是自称“支持生命派”,他们认为胚胎、胎儿也是人,所以要支持还没有出生的人。他们之所以不给妇女选择权,就是认为胎儿也是人,堕胎就是杀人,怎么可以让妇女有选择杀人的权利?
因此,两派争论的焦点是,没有生下来的胚胎、胎儿算不算是人?
在法律上,这个问题非常简单,不算。在法律上只有等到分娩了,胎儿生下来了才算是人。如果把一个刚生下来的小孩杀了,就犯了谋杀罪;但是如果把还没有生下来的胎儿杀了,就不算谋杀罪了。虽然现在美国有好多州都禁止了堕胎,但是这些州也没有追究做堕胎的医生的谋杀罪,严重的会以堕胎罪起诉,判刑也没有谋杀罪那么严重,医生可能会被判几年刑。但是如果是谋杀罪,杀死一个新生儿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、死刑。妇女如果把生下来的小孩杀死了,那也是谋杀罪,要被起诉、判很重的刑。但是,如果妇女自己吃堕胎药把胎儿打下来,那么目前美国各个州,即使是禁止堕胎的州也都不会去追究妇女的责任。如果要说堕胎是杀人,孕妇堕胎就是犯了杀人罪,为什么不追究?这说明即使是保守州的政府,实际上也是不把没有生下来的胎儿当人看待的。
如果一个外国妇女非法移民美国,在美国生了小孩,这个小孩就是美国公民了。但是如果她只是在美国怀孕,被遣送回国,生下的小孩就不算是美国公民,不会因为是在美国怀孕的就算。也就是说,美国政府是不把没有生下来的胎儿当成人来看待的。所以在法律上,问题是非常简单的,没有生下的胎儿不算是人。他究竟算不算是人,不是法律问题,而是科学、道德或哲学问题。
那么,没有生下来的胎儿究竟算不算是人呢?如果一概否认,说都不是人,这显然是很不妥的,因为晚期的胎儿跟新生儿其实已经没啥区别了。分娩前一天的胎儿跟生下来的新生儿有啥区别?怎么能够说这个是人那个就不是人呢?所以,如果把非常晚期的胎儿打掉,即使不犯法,也是很不道德的。可能只有中国在计划生育时期才会这么干,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允许的。即使是那些堕胎自由的州,例如加州,一般也有堕胎的截止期限。加州规定,如果医学上认为胎儿生下来能够在体外存活,就不能再堕胎了。一般认为在孕期的第二十四周,胎儿生下来就可以存活,可以说医学上认为这个时候胎儿算是人了,医学界公认,在那之后不能堕胎了。